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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关于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的公告

时间:2021-02-21   来源:枫之叶网络
         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《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对《刑法(修正案九)》增设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、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等法条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,明确了“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”、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”和“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”的有关法律认定标准。
 
         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,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,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(一)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;(二)致使用户信息泄露,造成严重后果的;(三)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,情节严重的;(四)有其他严重情节的。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 
        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,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:(一)设立用于实施诈骗、传授犯罪方法、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、通讯群组的;(二)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、枪支、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;(三)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。
 
        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 
         截止到2019年10月31日,我们一直拒绝各种客户合作(比如挂qq、挂微信、彩票、非实名认证客户等业务的合作)。不断的自查自纠存量客户。我司正在积极与辖区公安局网监部门沟通,落实客户信息定期汇报制度,尽快实行信息联动。
 
       我司提醒:公民利用互联网产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若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、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违法及刑事犯罪,将受到《刑法》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。
 
       呼吁广大用户加强信息网络安全学习,在使用产品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,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产品使用规范。
 
       同时欢迎举报,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,我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用户协议规则,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,并配合执法机关维护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,和广大用户携手营造风清气正的和谐网络空间和社交环境。
 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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